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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 二手房交易税负将降低

发布时间: 2016-04-05 09:40:28

来源:

分类: 本地楼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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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摘要]以一套房产证两年以下、成交价100万元的二手房为例:5月1日营改增后,征收增值税,因为100万元是含税价,增值税以不含税价为计税依据,即税款=[100万÷(1+5%)]×5%=4.76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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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日,广东省国税局、广东省地税局、共青团广东省委委员会、广东省保监局联合举办税收服务“双创”春笋行动暨第25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。启动仪式上,就即将于5月1日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工作,广东国地税部门联合发布了“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八项服务承诺”,其中的第6项承诺,涉及广大市民极为关注的营改增后的个人二手房交易问题,为此广东税务部门提出了“三不变一降低”的承诺。

广东省国地税部门联合承诺:“委托代征税款,房屋租售顺畅过渡。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代为征收二手房交易、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,保持征收机关不变、征收场所不变、征收流程不变,延续个人销售、出租住房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,相关交易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会有所降低。”

责任编辑: zhangyunxia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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